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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书(精选多篇)

时间:2023-12-14 20:49:26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书(精选多篇)[本文共16165字]

第一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事务所、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事务所由××××等×人合伙设立。

第三条 事务所中文名称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法定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第四条 事务所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事务所的性质为合伙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未向审批机关申请终止经营视同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协议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一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会计报表;验证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基建预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评估;单项评估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三)税务代理;(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预决算、招投标代理;(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担任非鉴证客户会计顾问;为非鉴证客户代理记帐;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帐册凭证、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用品的销售等)。

(六)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

第十二条 事务所合伙人构成如下:(略)

第十三条 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各合伙人认缴总额和所占比例如下:(略)

第十四条 出资方式(由合伙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各方出资额应在合伙人大会批准(新设立的事务所则应在审批机关同意成立事务所批文下达后)一个月内缴足。

第十六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不低于法定限额)出资额。合伙人出资的增减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办妥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也不得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资。

第四章 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合伙人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按本协议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被选举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委员;

(三)对事务所的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

(四)有权按规定查阅事务所财务帐册和其他会计资料;

(五)对事务所事务执行的质询异议权;

(六)监督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合伙人的义务

(一)及时交纳出资;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合伙协议;

(三)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谨慎执业;

(四)认真完成合伙人大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交给的工作任务;(五)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秘密;

(六)涉及事务所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报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或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事务所利益有冲突的活动;非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向外提供担保。合伙人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所得的收入应当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合伙人在事务所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由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在从事与事务所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他人遭受伤害或财产损失时,首先由事务所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先由该合伙人承担,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其他合伙人在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的个人行为,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经营期间,事务所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注:合伙人必须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比例分配和分担,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根据事务所发展状况,结合其他员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存续其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事务所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权益均为事务所财产,由合伙人共有。

第五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在符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务所执业所必须的具有其它执业证书人员);

……此处隐藏12354个字……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自最近一次注册起,已连续在事务所执业5年以上,其中在境内事务所执业3年以上;

第五条申请人办理资格证明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从业情况证明表》(附件1)或《会计师事务所增设合伙人(股东)从业情况证明表》(附件2)一式二份;

(二)申请人报送的本人出具的《申请人近五年业务报告清单》(附件5,须由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以及申请人直接参与、能够证明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报告复印件及工作底稿原件(每年度2份,其中至少1份为审计报告,报告复印件须由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并且最近两年的报告应当是申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签字出具的。如申请人由于级别原因没有签字权,由事务所出具其参与审计业务工作的证明,并附相应工作底稿原件;

(三)如果申请人是原事务所股东的,还应当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提交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交割凭证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原事务所股权变更后的《档案机读材料》;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件3)一式三份(跨省转所一式四份),并由转出事务所签字盖章;

(七)退工单(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及原事务所已终止用工的证明);

(八)有效的人事关系存档凭证;

(九)在社保局打印并加盖社保局专用章的近半年在原执业过的事务所购买社保的清单或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购买社保的有关证明,如:退休证件;

(十)申请人已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cpa.acc.gov.cn)中提交电子版本转所申请,并经转出事务所确认后的网页显示结果(截图);

(十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事务所增设的合伙人(股东)为该所注册会计师的,无需提供以上(五)至(十)项材料。 事务所增设新合伙人(股东)的,拟担任新合伙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先行办理完成

转入该所的手续,若为原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还应当办理完成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为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应对本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证明人应对本人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一经查实,按《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协会理事会下设注册管理委员会,实施会员注册管理等事宜。

注册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利和议事规则详见《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委员会规则》。

第八条注册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且提交注册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

(二)关于申请人业务档案的审查程序

1.协会下设审核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在事务所执业期间的职业道德、胜任能力、专职执业、工作底稿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审核小组由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才库人员组成。

2. 协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近五年业务报告清单》,随机抽取每年度审计业务、验资业务报告各1份(若未出具验资业务报告,则抽取其他审计业务报告),并通知申请人将报告复印件及工作底稿原件送达协会监管部,协会收到上述材料后,发出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上报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存在疑问的,协会将到有关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查。

3.审核小组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申请人提供的工作底稿进行审查评分,工作底稿评分设定分值为100分,60分(含本数)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申请人递交审查的所有工作底稿中,如有1份工作底稿低于60分,认定为不合格,协会不予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全部认定为合格的,协会向申请人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

4.协会监管部对审核小组提交的审查评分表进行复核,发现申请人或所在事务所执业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另行立案调查。

5.召开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和审核小组审查情况进行再审核,评价申请人是否具备担任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合伙人(股东)资格进行审议,并作出协会是否可予出具审计业务情况证明的决定。

6.协会将符合条件拟出具证明的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执业资格、执业经历等基本情况在本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对被举报者,协会将进一步调查核实。

7.本会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申请人出具资格证明,同时自出具证明之日起30日内将证明文件报送市财政局以及中注协备案。

第十条新设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自事务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60日内办理转入该事务所的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事务所执业。同时,新设立的事务所还应当向协会报送下列资料进行备案:

(一)《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件4);

(二)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事务所《合伙协议 (章程)》或《分所管理办法》;

(七)本所注册会计师名册(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学历、职称、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开具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证明需提交材料的通知》(沪会协[2014]29号)、《关于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开具从事审计业务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会协

[2014]30号)、《关于启用新的<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从业情况证明表>的通知》(沪会协[2014]8号)等三个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从业情况证明表》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增设合伙人(股东)从业情况证明表》

附件3:《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附件4:《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附件5:《申请人近五年业务报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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