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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协议书(共5篇)

时间:2024-07-11 12:33:49
出资人协议书(共5篇)[本文共1078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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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出资人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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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第一条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

2、经营范围:主要从事_______

3、注册资本:______万元。

4、法定地址:

5、法定代表人:

(以上信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第二条股东基本情况及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1、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方以_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2、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以_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2、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丙方以_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第三条股东出资方式与期限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15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90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第四条其他约定

1、股东不按协议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违约方赔偿守约方总投资额20%的违约金,如仍不足以弥补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需要的文件,保证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五条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1、权利

(1)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2)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出资人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转让其在公司的出资。

(4)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名称。

(5)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6)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出资人应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发给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费用承担

1、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由发起人共同进行预算,并详细列明开支项目。

2、实际运行中按列明项目合理使用,各发起人相互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待公司成立后,列入公司的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不愿或不能作为公司发起人,而致使公司无法设立的,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除应由该方承担公司设立的费用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其他履约的发起人所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九条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任何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号码、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10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各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各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其他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其他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三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 ……此处隐藏6577个字……>

十五、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各股东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股东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经各股东签字后生效,协议期限为 。 本协议一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

股东签名、盖章:

签订协议地点:

签订协议时间:篇四:注册公司出资人协议书

出资人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公司,特定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被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在 业务。公司住所拟设在

三、公司股东共*个,其中自然人*个,企业法人*个,分别为: *******************有限公司,住所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公司院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山东***************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

山东************程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

五、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六、全体股东同意指定 (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确保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七、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签订协议地点:*** 签订协议时间: 年 月 日篇五: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协议书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协议书 [执行董事文本] 出资人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人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第二条 各方一致决定在 贵阳 市设立“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注册地址: 贵阳 市区街

第四条 “公司”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发展生产,推进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为各方创造经济效益,为国家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城市、园林、立体绿化设计及施工、绿地养护、室内外植物租摆、销售各种绿化苗木、材料、园艺立体容器、年宵花卉、时花、以及技术咨询.

第四章 出资各方

第八条 出资方为:

(一)

(二);

第五章 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条 出资人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姓名:李毅 出资方式:现金 出资额:102万元 出资比例:51% 时间: 2011年6月18日 姓名:褚宏 出资方式:现金 出资额:98万元 出资比例:49% 时间:2011年6月18日

第十一条 协议签订后各方办理出资手续

第六章 股权的转让

第十二条 本协议的出资方(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权。

第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各方的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二)依据法律及章程规定转让股权;

(三)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五)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六)“公司”依法终止后,有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七)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八)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各方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应当缴纳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的出资的出资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五)有义务参加出席股东会;

(六)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股东会、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七条 本协议的各方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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