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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三转”改革之后建议

时间:2023-12-14 20:48:33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三转”改革之后建议[本文共1005字]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三转”以后的确进行了很多改革措施,退出或取消了一些议事协调机构,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加大内设机构调整力度,确保了集中精力监督、集中精力执纪、集中精力问责。同时在持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上下功夫,形成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

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监督责任,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的历史使命。监察体制改革以后,县级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进一步扩大,但是目前缺乏相应的制度来细化县级监察机关监督的侧重点比如今年以来业务科室办理了大量案件,但是80%左右系对村级党员干部的执纪问责,这样一来,虽然减轻了乡镇纪委的工作压力,但势必导致县级监察机关对科级干部的执纪问责弱化。

县级纪检监察机执纪问责方面,全面实行责任分工制、报告制、检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四项制度,特别是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经常性监督,具体落实情况通报、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约谈、诫勉谈话等党内监督制度。但是对于约谈、诫勉谈话这类监督措施,目前来看效果不是十分明显,一方面对于约谈、诫勉谈话的影响定位没有具体制度约束,根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但是在实践中并未认真执行;另一方面诫勉谈话的方式、谈话侧重点过于简单,目前的诫勉谈话基本都是固定格式(简单概括错误事实,然后认识错误保证今后工作中改正),一般都是2页内容就概括完毕,难以真正让被诫勉者引起重视。

建议:

要细化县级监察机关的重点监督监察对象,把监督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科级以上干部作为自己的主责主业,由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组加强对村级党员干部、各委局一般干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监督,进一步强化县纪委统领全局、有所侧重的业务职能。

进一步通组织部门协调,完善诫勉谈话等监督方式的影响方式和期限,细化诫勉谈话的要求,要真正让被诫勉者体会到诫勉谈话的严肃性和影响,真正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责任。对于被诫勉后,其单位或个人又出现类似违纪行为的,要加重对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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