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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精选多篇)

时间:2024-05-27 02:18:43
商铺租赁合同(精选多篇)[本文共8095字]

第一篇:商铺租赁合同

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

乙方(承租方):身份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将位于本市云岩区大同街80号门面商

铺出租给乙方,店铺面积为平方,经营用途为餐饮,使用期限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双方拟定以下条款望共同遵守。

1.该商铺每月租金人民币元(¥元),乙方按季

度交纳共计人民币元(¥元),第一次交纳四个月的租金,即一个月租金作为押金,以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号交付下一个季度的租金,先支付后使用,如逾期十天后乙方尚未交纳租金,甲方有权收回门面,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每日租金的10%违约金,乙方的装修费用甲方概不负责,押金与合同期满后,无债权债务,无破坏房屋结构的情况下所交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2.该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保证该商铺的房产所有权不转移给第三

方,如将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需与乙方商议租赁协议,且乙方应享有做先租赁权。如因为房产所有权转移,需终止本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所有租金及押金,并赔偿乙方所有费用的100%损失。

3.该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经营手

第二篇:商铺租赁合同

商业步行街二期威州名城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业主):

乙方(租户): 乙方自愿进驻怀集商业步行街二期威州名城经营,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认为,双方于2014年02月13日就怀集商业步行街二期威州名城所订立的租赁合同(租期:由2014年02月13日起至2014年02月13日止。)存在未尽事宜,参照现时周边商铺的租金水平及经营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增加租金的补充协议:

一、增加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本合同补充协议签署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500.00元,大写:捌仟伍佰元整。(注:为便于商铺日常的营运管理,该履约保证金由怀集县悦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为管理。)

二、每月新增加租金:

1.怀集商业步行街二期威州名城e29共计壹卡的月租金(按首层计租面积32.16平方米计),自2014年02月13日起至2014年02月13日止在就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基础上重新增加租金。新增加租金具体如下:

新增加的租金:第一年从2014年02月13日起至2014年02月13日止在约定租金为¥1600.00元/月的基础上重新增加¥2581.00元(即¥130.00元/㎡/月),每月租金总额为¥4181.00元/月;大写肆仟壹佰捌拾壹元整。(注:此项月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费在内,下同)

第二年从2014年02月13日起至2014年02月13日止在约定租金为¥1600.00元/月的基础上重新增加¥2790.00元(即¥136.50元/㎡/月),每月租金总额为¥4390.00元/月;大写肆仟叁佰玖拾元整。

第三年从2014年02月13日起至2014年02月13日止在约定租金为¥1600.00元/月的基础上重新增加¥3010.00元(即¥143.33元/㎡/月),每月租金总额为¥4610.00元/月;大写肆仟陆佰壹拾元整。

2.新增加租金的交付方式:本着先交租后使用的原则,乙方向甲方缴交租金。租金按月度交纳,于每月的13号前以现金或汇款方式向甲方缴交当月租金。

3.乙方如拖欠租金,每拖欠一天,按拖欠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30天时,甲方可即时解除本合同补充协议,有权保留追究乙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违约责任,同时并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的履约保证金。

4.与该物业出租相关的税款(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及所得税全部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未能及时向地方税务局缴纳以上税款,而造成税局向甲方追缴税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回所有相关税费。

三、若乙方因装修需要需拆改所租赁范围内围墙的,要交纳墙体恢复费¥250元/㎡ 或乙方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必须按甲方要求恢复原有墙体。

四、甲方有权追究乙方一切违约责任和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对于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同时并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的履约保证金。

五、优先续租及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二)合同期满后,租赁双方及时结清相关事项和费用。承租方如需继续承租,需提前 贰 个月向出租方书面提出续租申请,若房屋(铺面)未销售,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六、合同解除、终止、失效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二)合同期满未续租的,本合同自然终止。

(三)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在乙方遵守协议的前提下,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的20% 违约金。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其他约定事项

(一)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互殴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正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了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怀集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的处理方式

本合同补充协议期满之日或合同解除之日,乙方必须把经营场地清理交还甲方。若乙方无故在合同补充协议期满之日或合同解除之日两天内不按时交还本e29卡商铺给回甲方,则甲方有权采用法律途径收回本出租的商铺,对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同时,乙方在租赁范围内不动产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损毁,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的履约保证金,并向乙方追究一切违约责任。如乙方没有违约行为,则甲方在接收乙方经营区域起30天内把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九、本协议为该合同不可分割之附件,该合同中与本补充协议有相异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共叁贰页,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怀集县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壹份。互相监督执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再共同协商解决,写上条款同该合同 ……此处隐藏3477个字……起由乙方自行负担。

10、本合同生效后,属于乙方内容的装修及修缮工作,甲方概不负责。

11、乙方于承租期内从事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商铺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商铺的产权,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商铺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乙方对于租用的商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处分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承租商铺进行转租、转借或转让。

3、甲方如欲出售商铺,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1、乙方若需要对承租商铺进行装修,应提前将装修方案提交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审核,经两方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装修。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商铺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并给予甲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3、乙方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时,须事先征得甲方工程部门的书面同意。租赁期满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

(1)乙方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商铺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出租商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商铺主体结构。

(2)损坏承租商铺,在甲方书面提出的合理修复期限内拒不书面答复并修复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商(来源:WwW.)铺用途。

(4)利用承租商铺存放危险物品,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商铺或利用商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5)无故拖欠商铺租金超过30天。

3、乙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商铺时,应当在租赁期满前6个月内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4、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九条商铺交付及收回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商铺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甲、乙双方须各指派代表一同到现场共同参与验收,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时应当场提出,并由双方代表书面签认;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3日内向对方主张,逾期不主张视为符合使用要求。

3、乙方应于商铺租赁限届期满前3天之内,将商铺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商铺应当保持商铺及设施、设备的状态完好,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商铺的正常使用,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进行处置,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有义务在必要时协助乙方进行商铺的相关维修工作,不得推诿。

2、甲方因商铺权属瑕疵或因非法出租商铺而导致本合同失效时,甲方应按全额无息方式退还乙方押金。

第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书面终止合同,收回该商铺,且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总租金金额的10%即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捌佰零捌元整(¥216808.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商铺转租、转借或转让给他人使用。

(2)擅自改变商铺主体结构导致损坏商铺致其无法正常使用。

(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活动。

(4)无故拖欠租金超过30天。

2、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中途擅自退租,则乙方应按本合同总租金金额的百分之三,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在租赁期内,乙方若逾期支付月租金时,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的日租金的3倍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30天时,则按本合同第十一条执行。

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向甲方交还该商铺。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归还时,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最后一年租金的百分之三作为租赁占用费,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或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等原因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商铺,给双方造成损失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本条第1款或第2款两种原因而终止合同是,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 影响的客观实践(仅限于大型地震、战争及政府拆迁)。 第十三条通知和联络责任

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和联络须按本合同结尾部分所列地址、电话和传真进行。以上地址、电话和传真如有变更,须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变更方自行负责。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只要按照开头部分所列地址发送,则应视作在下列日期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信发出后5个工作日或特快专递发出后3个工作日(以发出地邮戳日期为准);

2、如是传真,则为发出之日;

3、如是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4、但有相反证据证明信函、传真、邮件等未送达的除外。

第十四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附件

1、铺面测绘报告;

2、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3、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铺产权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章)后当日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共伍页,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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