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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定点加油合同

时间:2023-12-14 20:17:28
车辆定点加油合同[本文共1935字]

车辆定点加油合同

甲方: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法定代表人: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    石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目的,经协商一致,就甲方车辆到乙方分布在山东全省的加油站加充燃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油品名称

甲方从乙方处购买燃油,具体包括: 【    】。

二、油品数质量:

油品的各项技术指标达到现行有效的国家规定标准;加油的数量符合国家计量标准。

三、油品价格

油品销售价格以加充当日中石化加油站挂牌价为准。

四、加油管理

1.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加油卡主卡    张、副卡    张(根据甲方实际需求确定),主副卡均由甲方保管。

2.加油采取IC卡先充值后消费的结算方式,甲方根据自身需求将相应额度人民币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内。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号:       

3.乙方将甲方汇入的到账金额充值到甲方的主卡内,并按照甲方提供的IC加油卡副卡分配明细表,分配到所持有的副卡中。乙方分配完毕后打印《额度预分配申请表》,并交于甲方用于确认分配情况。

4.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分配明细表向副卡分配资金,如乙方因自身原因分配错误,乙方应于发现错误后一日内将分配错误的金额转回主卡。甲方对上述金额转回的操作不持异议。

5. 甲方在乙方加油站,以加油卡方式加油。

6.甲方应现场对油品数量、质量验收,如有异议,现场提出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应立即将有质量争议的油品检验样送交乙方所在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都应接受。检验费由提出质量异议一方预付,如检验结果为油品质量存在问题,检验费由乙方承担,如油品质量不存在问题,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五、优惠条款

1.乙方承诺甲方享受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标准为【】。

2.乙方免费为甲方办理附属于主卡的副卡。

3.甲方主卡除享受乙方优惠积分外,还可享受“油中感谢”积分增值服务,(具体详见中国石化“油中感谢”积分增值服务网站,乙方、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集团有权不时对相关积分规则进行修订,相关修订经网站公示即对甲方由约束力,甲方对此不持异议)。

4. 双方约定的其他优惠事项:[ ]

六、服务条款

1.正常情况下,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保证油料的正常供给。

2.油品短缺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保证甲方持卡车辆的用油需求。

3.甲乙双方应负责监督约束双方员工在加油操作中的违纪行为,如发现有营私舞弊者,应及时通报对方,构成犯罪的,需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4.甲方的IC加油卡仅在山东区域内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所属联网加油站使用时享受乙方优惠积分。

5乙方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使甲方可以查询主卡余额、单张副卡余额、单张副卡消费额度及汇总,向甲方提供充值、分配和消费明细,以便于甲方的资金管理。

七、违约责任

若甲乙方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则视为违约,应承担各条款所约定之违约责任:

1.甲方车辆驶离加油站后,行驶过程中如发现油品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甲乙双方据实界定原因。如因乙方提供的油料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由此引起的车辆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但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车辆维修是因油料质量引起的,否则乙方将不予负担。

2.甲乙双方员工相互勾结,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任一方造成损失的,双方有责任将损失款追回,并对各自员工进行处罚。

3.甲方应妥善保管主卡和副卡,若不慎丢失,应立即通知乙方挂失,如因甲方逾期挂失造成甲方经济利益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未及时通知的,在办理新卡之前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4.由于甲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使乙方为错误对象加油的,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甲方车辆在乙方处加油应遵守乙方的安全规定,相应人员应听从乙方工作人员的指挥。如甲方车辆相应人员违反乙方的安全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相应车辆加油。如甲方车辆相应人员违反乙方的安全规定,导致乙方或第三人产生损失的,应全额赔偿乙方或第三人的损失。

八、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受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政府行为以及任何其它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按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若不可抗力属政府行为,受影响方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故持续30天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未履行部分。

九、通知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十、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同意甲方已经充值的IC加油卡余额按本协议继续使用,直至IC加油卡剩余金额使用完毕。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自双方授权代表凭授权委托手续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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